記者29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明確了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有關進口稅收政策措施。
關于暫時出境修理,公告明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的相關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包括: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以及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關于暫時進境修理,公告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稱試點區域),對企業自公告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準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復運出境的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后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關于暫時進境貨物,公告明確,對自境外暫時進入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相關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包括: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等);用于展覽或演示的貨物;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用于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必需的體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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